1.远程查询并公证
公司内部存在使用非正版授权情况(或者员工私自安装非正版授权软件),该行为被软件厂商使用远程查询技术进行探测,并进行公证。目前司法实践上认可远程查询获得证据的证明力。
如奥托恩姆公司与上海富远公司(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70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计算机知识,在本地计算机上使用Telnet命令可以对远程计算机服务器使用软件的情况进行探测,此系通常的计算机远程查询技术手段。一般情况下,运用Telnet命令登录远程计算机服务器进行探测,如果反馈页面显示了某邮件服务器软件的名称,且其邮箱登录界面与该软件的登录界面相同,则该目标主机安装使用了该软件的盖然性程度很高。依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原告通过通常的技术手段探测到被告网站的邮件服务器使用了涉案MDaemon9.5.1软件进行发信、收信,邮箱登录界面与涉案软件的登录界面相同的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可认定被告网站安装使用了涉案MDaemon9.5.1软件。” 查看判决书详情
2.招聘广告
很多软件公司会通过侵权公司的招聘广告初步锁定潜在目标,如果某公司招聘广告明确要求掌握某软件,就会引起软件公司的注意,并发函关注。同时,上述招聘广告也会被作为构成“商业使用”的证据提交,部分法院认可其证明力,如在adobe公司与水木动画(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采用此观点,从公司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角度论证了水木动画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提供的内部管理规定,鉴于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规定曾通过有效渠道颁布,被告职工应该知晓,且被告亦未能证明其按照该规定对公司计算机进行不定期抽查,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作认定……即使被告能够证实上述证据具备证据效力,恰恰说明了被告明知在其经营活动中应该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并负有向其职工提供正版计算机软件的义务以及不定期检查公司计算机的职责,但其在实际经营时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查看判决书详情
3.软件发行商正版化推广
软件发行商委托代理商进行市场调查,并通过法务部发送告知函或者通过合作的律所发送律师函给使用盗版软件的公司,推动潜在侵权人主动联系解决盗版问题,从而达到正版化推广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