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产业发展较为缓慢,盗版问题严重困扰了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2023年4月24日举行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指出,2023年将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深入开展软件正版化年度核查工作。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软服之家搜集汇编了近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及判决结果,供大家了解和参考。
案例1:未授权使用工业设计软件CATIA,一审判赔2008万!
【案号】(2021)京73民初345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软件】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
【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2000万元及支付合理费用8.05万元。
【案情】阿尔特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达索公司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经达索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阿尔特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内使用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一审判决阿尔特立即删除其办公电脑中的未经授权复制安装使用的CATIA V5R18、CATIA V5R19、CATIA V5-6、CATIA V5-6R2016软件及销毁含有前述软件复制件的载体,并赔偿达索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8.05万元。
注:现本案处于上诉期内。
案例2:违反GPL协议继续使用软件构成侵权,判罚301万!
【案号】(2021)苏01民初3229号
【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软件】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
【判决】以云蜻蜓公司侵权获利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300万元赔偿额,并判令其承担南京未来的合理维权开支1万元。
【案情】被告在经过关联案件审理且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再次侵害原告相同权利基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从造成后果来看,被告的行为侵占了原告的市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对原告在本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的侵权获利为100万元,法院以被告云蜻蜓公司侵权获利的3倍即300万元确定赔偿额。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例3:使用盗版AutoCAD,赔偿130万!
【案号】(2021)渝01民初236号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
【被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软件】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
【判决】判罚130万元
【案情】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发出《告知函》,提请被告重视由于安装并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可能造成运营风险,力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被告涉嫌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欧特克产品事宜。并未得到回应。2021年4月1日,原告欧特克公司主张被告银桥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使用AutoCAD计算机软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客观上保全到被告大量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银桥公司使用涉案计算软件属于商业使用,故认定银桥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银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欧特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其维权合理费用130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65万元。
【依据】银桥公司称涉案软件的安装行为属于其员工的个人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涉案软件系安装在银桥公司办公处的电脑上,其员工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故银桥公司亦应对其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4:擅自利用云服务架构模式扩大许可使用范围,判罚400万!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519号
【原告】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敏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敏实集团公司)、宁波信泰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信泰公司)等二十四个公司
【软件】ERP系统软件
【判决】判令敏实集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快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万元。
【案情】2013年至2018年间,敏实集团向快意公司购买了478个ERP系统软件的许可证数,约定未经许可的厂别或超过用户数需要根据实际使用量购买许可证授权。敏实集团实际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有1380个,超过了合法授权许可用户数478个,使用方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侵害了快意公司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判令敏实集团停止侵权并赔偿快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万元。
【依据】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个软件许可证对应的是一个用户端。若利用云服务技术将一个软件许可证应用于多个用户端,则扩大使用的客户端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应视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5:暴力阻碍证据保全,终审加倍判罚!271万!
【案号】(2018)粤73民初1099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原告】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
【软件】NX系列计算机软件(UG)
【判决】判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经济损失261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案情】2020年,西门子软件公司诉沃福公司侵权。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保全取证的过程中,沃福公司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抢夺法院相机、关闭工厂大门阻止保全人员离场等方式妨害执法,致使证据保全工作被迫终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判决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沃福公司的侵权数量、涉案软件价格、沃福公司在本案中无正当理由阻碍法院证据保全的情节等因素,改判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证据保全诉讼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知识产权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6:Prote软件侵权纠纷案,终审判罚60万!
【案号】(2018)粤03民终17601号
【原告】奥腾公司(AltiumLimited)
【被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软件】Protel系列软件
【判决】赔偿及合理费用合计60万元
【案情】茂硕电源公司以及证据保全抽查结论均明确承认和记载现场证据保全使用的三台电脑安装了Protel99se版本软件。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ltium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支付Altium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7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元。终审维持原判,并判茂硕电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5元。
【依据】本案Altium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软件即为Protel99se版本,茂硕电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所记载的软件是Altium desiguerrelease10,二者虽为同款软件,但未有证据证明购买其中一个版本的软件即可免费使用另一版本的同款软件涉案软件与保全软件是同一款软件,故认定侵权事实。
案例7:达索诉知豆公司侵害CATIA 软件著作权,终审判罚917万!
【案号】(2018)沪民终429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软件】CATIA V5 R20
【判决】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审理费用17万余元。
【案情】2017年2月,达索公司系起诉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均安装了涉案软件。被告被文化执法总队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但却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其后,被告未履行和解协议,在未获得软件合法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规模。经原审法院证据保全,在相同的经营场所又查获上诉人73台工作电脑安装了侵权软件。
【依据】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上海知产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同时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知豆公司的侵权期间、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以及知豆公司被查获后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万元,并负担案件审理费用17万余元。
案例8:计算机软件侵权取证难?法院支持依法保全取证!
【案号】(2018)沪73证保8号
【申请人】Trimble公司
【被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软件】Tekla 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
【案情】Trimble公司系Tekla 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被申请人在招聘中要求工程师具备使用Tekla Structures软件的能力。经核查,被申请人并未购买过此软件。Trimble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上海知产法院经审查认为,Trimble公司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故Trimble公司的申请可予准许。法院组建了由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保全团队,及时、有效完成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Tekla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行《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均有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
案例9:上海同捷CATIA侵权判赔额高达1505万!
【案号】(2017)沪73民初208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软件】CATIA系列软件
【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案情】2017年4月6日,达索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17年5月11日,法院执行法官到被告办公场所以抽样检查方式对被告公司的电脑进行检验,并全程录像。根据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笔录、相关摄影摄像记录以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同捷公司在其工作场所内的电脑上安装过未经授权的CATIA系列软件,且是商业用户,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同捷公司赔偿达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1万余元。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电脑上安装了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10: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达索软件,判令赔偿2010万!
【案号】(2017)京73民初396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软件】CATIA系列软件
【判决】判令被告赔偿达索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支出10万元
【案情】达索系统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017年8月1日,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在简式国际公司的住所地,采用随机抽样检查的方式就其办公场所内的290台办公电脑中的60台进行证据保全操作。根据保全证据显示,简式国际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复制涉案软件的行为侵害了达索系统公司对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简式国际公司自认,涉案软件的单价应当为人民币8万多元或9万多元。即使以单价的最低值人民币8万元与简式国际公司使用涉案软件的电脑数251台相乘,计得的总价款达人民币2008万元。因此,法院判定达索系统公司因简式国际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了其主张的人民币2000万元的赔偿数额,因此对其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并要求被告赔偿达索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3万元。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案例11:使用盗版Protel、AltiumDesigner系列软件,判罚33万元!
【案号】(2017)沪民终83号
【原告】奥腾公司(AltiumLimited)
【被告】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软件】Protel、AltiumDesigner系列软件
【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案情】根据证据保全情况,翼捷公司未经奥腾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中,复制、安装了涉案Protel、AltiumDesigner系列软件,并将该些软件用于翼捷公司工业安防设计和产品生产的经营活动,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商业使用奥腾公司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翼捷公司员工对于公司工作场所计算机内安装有Protel、AltiumDesigner系列软件无异议。翼捷公司抗辩上述计算机均为员工个人所有,四套涉案软件系员工个人复制,与翼捷公司无关,不予采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涉案软件版本的发布情况、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软件的数量、安装、使用的具体情况,参考AltiumDesigner软件的销售价格等因素,翼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腾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三、翼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条计算机程序及数据汇编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均应作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的文字作品来保护。而我国与澳大利亚均系《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奥腾公司就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12:微软向华创证券索赔 851万元,终审判赔 209万元
【案号】(2016)黔民终109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被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软件】Microsoft 等系列计算机软件
【判决】一审判罚24万元;终审判罚209万元。
【案情】2015年,微软诉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 Server、Windows Server、SQLServer等系列计算机软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 851万元。华创证券提供了购买20套服务器操作系统软件、4套服务器数据库软件的证据。
结合双方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微软公司的经营规模、涉案软件的销售价格、华创证券使用的部分软件已经取得了微软公司的授权等具体的情况,一审判决华创证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并支付微软公司维权合理费用9万余元。
终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判决华创证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支付微软公司维权合理费用9万余元。
【依据】华创公司以其为金融机构和涉密单位为由拒绝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凌驾于法律的特权,华创公司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体现了其对法律的漠视,其不仅应在本案中承担举证妨碍所致的不利后果,还将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司法制裁。
结束语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软件版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建议提前做好信息化建设规划,选择与自身发展相匹配的软件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遵守版权法律法规,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如果确实遇到相关纠纷,也应合法应对,积极协商沟通,妥善处理。